武汉市光谷第二高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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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0-23 16:52 发布单位: 武汉市光谷第二高级中 浏览量: 1288 【公开】

各区教育局,区人事局,区财政局,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市属大中专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骨干教师队伍建设,规范市、区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选拔、培养和管理,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和教师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经研究,制定《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办法(试行)》和《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据上述办法,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做好加强骨干教师队伍建设的有关工作。

 

附件1: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附件2: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武汉市教育局       武汉市人事局       武汉市财政局

OO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办法(试行)

 

为切实加强全市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和造就一大批师德高尚、业绩突出的骨干教师队伍,形成优秀教师脱颖而出的竞争机制,为我市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特制定本办法。

.评选范围和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在职专任教师。单位领导干部一直未中断教学教研工作,且在本学科(专业)领域有一定建树和影响的,也可参加评选。

.评选条件

(一)学科带头人

中小学(含中专)市级学科带头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资历要求

1参评教师必须是区级学科带头人或市级优秀青年教师,且男性不超过55周岁、女性不超过50周岁;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证书,聘任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近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3)担任班主任或大队辅导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或负责指导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学科兴趣小组、学生社团活动等累计满5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应具有1年以上区内边远薄弱学校交流或农村学校支教经历,或在上述学校工作5年以上。

2.职业道德要求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修养,在本区同行中有较高威望,且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1)近5年至少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2)任现职以来获得过区级及以上优秀教师、先进工作者等称号;

3)任现职以来获得过区级及以上“优秀班主任”、“十佳少先队辅导员”等称号,或所带班级获得区级以上优秀班集体。

3.教学实绩要求

具有先进的教育思想、较强的创新意识、扎实的教学基本功与娴熟的教学技能,能够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完成本学科教学规定的课时量(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兼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课时数要达到专任教师的1/2;兼任校级领导职务的,任课时数要达到专任教师的1/3),教学效果好,教学成绩突出,任教学科教学质量在本区域处于领先水平。

4.教研科研要求

具有刻苦钻研的教科研精神和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主动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治学态度严谨,成效显著,且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1)近5年来,主持或参与(作为主要参与者或主持子课题)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2)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至少有3篇本学科研究论文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过,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成绩。

35年来,编(译)著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不含复习资料等教辅材料)1部,参与编著的不少于3万字,并由市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

5.示范指导要求

乐于奉献,甘为人梯,积极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必须担任区级及以上业务培训的主讲教师,且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1)近5年来,开设过6次以上区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

2)近5年来,指导3名以上青年教师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奖;

3)近5年来,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改革成果在区及以上范围交流推广并产生较大影响。

6.继续教育要求

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行为,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和培训。近5年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360学时以上,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

高校市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条件另行制定。区级学科带头人的评选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略低于市级学科带头人的标准掌握。

(二)优秀青年教师

中小学(含中专)市级优秀青年教师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资历及年龄要求

1参评教师必须是区级优秀青年教师,且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普通话等级证书,具有中级以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近5年至少2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3)担任班主任或大队辅导员、教研组长、年级组长、备课组长等工作或负责指导体育、美术、音乐、信息技术等学科兴趣小组、学生社团活动等累计满3年,并取得较好成绩;

4)义务教育阶段教师近5年来应具有1年以上区内边远薄弱学校交流或农村学校支教经历,或在上述学校工作5年以上。

2.职业道德要求

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模范履行教师职责,有良好的师德修养。

3.教学实绩要求

有较系统的本学科基础理论知识和较高的教学水平,教学中起骨干带头作用,完成本学科教学规定的课时量(兼任中层领导职务的,任课时数要达到专任教师的1/2;兼任校级领导职务的,任课时数要达到专任教师的1/3),教学效果好,教学成绩突出。

4.教研科研要求

具有刻苦钻研的教科研精神和较强的教育教学科研能力,积极主动参与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治学态度严谨,成效显著,且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两项:

1)近5年来,主持区级科研课题或参与市级及以上科研课题研究(作为主要参与者或主持子课题),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2)近5年来,作为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公开发表过本学科研究论文,或在教育行政部门、教育学会组织的教育教学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成绩;

35年来,编(译)著出版教育教学类学术著作或教材、教学参考书(不含复习资料等教辅材料),参与编著的不少于2万字,并由市级以上出版社出版发行。

5.示范指导要求

乐于奉献,甘为人梯,积极发挥示范指导作用,必须担任区级及以上业务培训的主讲教师,且符合下列三项中的一项:

1)近5年来,开设过3次以上区级及以上公开课、示范课、学术讲座;

2)近5年来,指导青年教师,听每位被指导教师课每学期不少于10节或被指导教师在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竞赛中获奖;

3)近5年来,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其改革成果在区及以上范围交流推广并产生较大影响。

6.继续教育要求

具有终身学习的理念和行为,积极主动参加学习和培训。近5年来,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培训360学时以上,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160学时。

高校市级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条件另行制定。区级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条件,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略低于市级优秀青年教师的标准掌握。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推荐为市级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

1.受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未满5年者;

2.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以来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或受各种刑事处罚者;

3.体罚、侮辱学生,师德表现不良者;

4.3年参加过编写或推销未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各种中小学练习册和复习资料,或组织和参加各种以盈利为目的办班、竞赛活动;

5.违反市教育局关于骨干教师参加社会活动备案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

.评选名额

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一般每两年评选一次。其中,市级学科带头人每次评选200名,市级优秀青年教师每次评选400名;区级学科带头人每次评选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区在职教师总数的1%以内,区级优秀青年教师每次评选人数应当控制在本区在职教师总数的3%以内。市、区教育局根据在职教师数并参照教育事业发展情况,分别下达市、区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推荐名额。各单位在推荐候选人时要注意坚持条件,不降低要求,不硬凑指标,宁缺勿滥。

.评选原则和程序

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应坚持“公开推荐、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按照“自愿报名、逐级推荐,评审考核,择优认定”的程序进行。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评选程序是:

(一)个人自荐、学校提名。学校组织教职工认真学习有关评选文件,采取教师个人自荐与单位推荐相结合方式,确定推荐人选。学校正式确定的推荐人选名单上报前要在校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的时间不得少于5天。

(二)区教育局考核推荐。各区教育局要广泛征求被推荐人所在单位教师和学生的意见,通过全面、严格的考核,按分配的名额向市教育局上报推荐人选及材料。

(三)市教育局评审。市教育局组建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评审委员会,采取业绩评价和能力考察(形式为常态听课、查阅教案和备课笔记等)相结合的办法,择优选拔市级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选拔结果经公示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定,由市教育局、人事局、财政局联合发文授予相应称号,颁发相关证书。

区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具体评选程序和办法由各区教育局制定。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增减相应内容。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教育局、市直单位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2

武汉市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市、区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其表率和中坚作用,激励其始终保持与称号相符合的业务素养,并不断进取,向更高层次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岗位职责

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师德建设方面发挥表率作用。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全体学生。

(二)在教育教学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坚持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认真履行学校安排的教育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课时量,积极承担班主任工作,课堂教学受学生欢迎,能合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教学成绩突出,保持较好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成绩,推动本学科教学的改革和发展。

(三)在进修学习方面发挥带头作用。认真参加各级教育部门组织的的继续教育培训和专题培训,坚持自修教育理论与专业理论,及时了解本学科教学发展动态和前沿信息,不断更新教育观念,努力提高自身政治、业务素质和学科专业水平。骨干教师要积极参加高层次学历进修,中学教师要逐步达到研究生水平,小学、幼儿园教师要达到本科学历,进修的专业要与任教学科一致或相近。

(四)在教育科研方面发挥引领作用。根据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目标和要求,认真研究解决教育教学中的问题,不断提高教育科研能力。每年至少有一篇专业论文在市级以上教育刊物发表或市级以上评比中获奖,或至少有一个市级以上教育科研课题结题或一本教材出版。每学年在学校或市区教研活动中听课评课不少于30课时。

(五)在指导青年教师方面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承担培养青年教师的任务,以及市、区教育局或业务部门交办的示范课、公开课或学术讲座任务,每年有计划地指导一至二名青年教师,开设示范课、公开课或学术讲座不少于6次,并获得好评。

(六)在教师交流和支教工作中发挥模范作用。积极承担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师交流、送教下乡以及支援农村或薄弱地区教育等各类活动。

区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职责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予以明确。

.有关待遇

(一)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在职称评定、晋升职务、评优选先、科研立项、培训进修、学习考察、学术研讨、干部选拔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中小学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以及40岁以下区学科带头人聘任中学高级或小学高级职务不占学校职数

(二)按规定经考核合格的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按有关规定享受工作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制定科学的培养方案,加强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培养,为其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为其开展教学改革、课题研究、教学指导、学习进修、学术交流和出版教育教学专著等活动提供时间和经费上的支持,减少其后顾之忧。

(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教育经费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培训和奖励。同时,大力宣传推广他们的教育教学经验、科研成果和先进事迹,鼓励并支持其多出成果。

.管理考核

(一)考核办法

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不搞终身制,原则上每两年考核评定一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考核优秀的,予以专项奖励;对考核基本合格的,停发工作津贴(直至下次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为止);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和工作津贴。

1.考核组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的考核工作,制定考核方案。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小组由分管领导牵头,人事(教师工作)、师训、教研等部门共同组成;学校考核小组由分管校长牵头,学校党政、工会、教务、教科和骨干教师所在教研组代表共同组成。

2.考核内容。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岗位职责,分类制定并印发《考核细则》,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职业道德、教育教学、培训进修、教育科研、示范指导、教师交流等方面。

3.考核程序

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的考核程序为:

1)考核对象参照《考核细则》对本人考核期内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自我评分和小结,如实填写《业务考核表》。将有关的原始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论文、课题申报书、讲座、公开课的备课教案、学习笔记等)送交学校考核小组。

2)学校对考核对象填写的内容进行审核,将有关材料在校内公示,并就有关考核项目在一定范围内组织教师、学生进行满意度测评(参加民意测评的学生应达到所教学生的95%,教师应不少于全校在编教师的3/4)。在此基础上,对其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评分,填写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报区教育局。

3)各区教育局参照《考核细则》,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对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进行综合考核,按考核分数分学段排序,形成考核意见,确定考核等次报市教育局。

4)市教育局结合区、校考核意见,对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采取座谈、深入课堂听课、查阅资料、组织民主测评等方式进行评价考核,确定考核结果。

(二)管理制度

1.任职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实行分级管理、共同使用。

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档案和信息库,认真记载他们的主要业绩及其考核、奖惩情况等。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联系制度,定期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管理、骨干教师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认真解决有关问题,适时组织经验交流等活动。

4.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选派城镇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到农村支教、送教、兼课和讲学(保证每位市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每年不少于一次)。学科带头人和优秀青年教师可主动、志愿到农村参加支教、送教、兼课或讲学活动,所在学校应该给予支持。

5.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和工作津贴:

1)未参加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次基本合格的;

2)调出本市教育系统的;

3)经查实,有违法乱纪、违背师德、向学生及家长索要财务、损害学生身心健康、从事有偿家教(武教师[2003]2号)、违规参加社会讲学讲座活动(武教师[2006]7号)、抄袭剽窃他人学术科研成果等行为,以及有群众举报的其它重要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4)不服从学校管理私自离岗的;

5)优秀青年教师年龄超过35岁的;

6)其他应予取消称号的情况。

6.实行证书注册管理制度。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证书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每两年由教育行政部门考核小组考核注册一次,在“注册记录”页填清注册时间,加盖注册章。未经注册即为无效,相应资格自动取消,由教育行政部门及时收回证书。

7.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取得称号后,应在原学校工作至服务期满方可申请调动,服务期原则上不少于5年。市级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跨区工作调动的,必须报市教育局批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区内工作调动的,必须报市教育局备案。

.责任追究

1.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称号的教师,除取消已取得的资格外,三年内不得参加评优评先。

2.在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教师评选、推荐、考核等过程中,作不实证明,对群众举报不予理睬、隐瞒不报,影响评选考核工作的有关人员,一经查实,除批评教育外,教师当年师德考核按不合格处理,行政人员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影响特别恶劣的,除给予相关人员加重处分外,同时追究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3.在学科带头人、市优秀青年教师培训培养和管理使用过程中,对管理考核不严格,不按要求落实培训任务,不支持教师参加培训、教研教改或支教交流活动的,视情节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根据社会发展对教育的新要求增减相应内容。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各区教育局、市直单位可根据此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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